常見問題FAQ

什麼是法律追訴期?

16年前,彰化一名男子犯下殺人罪。日前,經檢方偵辦,並以殺人罪起訴。
國家有權訴追犯罪,制裁犯罪行為人,但追訴權的行使有時效限制,這也是大眾時常耳聞的「法律追訴期」。
追訴期是指犯罪發生後,檢察官於一定的期間內沒有起訴行為人,國家的追訴權因而消滅,事後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刑責。
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期的長短,依法定刑責的高低有所不同。
追訴期的計算,原則上以犯罪成立的當下起算,但若犯罪行為有繼續的狀態,例如犯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則自侵害開始,犯罪行為即持續進行,至解放之時才算行為結束,這種繼續犯的類型則以行為終了時起算(刑法第80條第2項)。而時效會因檢察官的起訴或犯罪者逃亡遭通緝而停止(刑法第83條第1項)。
過去犯殺人、重傷致死等最重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法定追訴期為30年,但因生命權的侵害是最為嚴重的犯罪類型,經民國108年修法,凡發生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犯罪,始不再受追訴期時效的限制(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也就是說,追訴期永遠不會消滅,直到行為人死亡前,國家都有權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當然,若時效完成,但檢察官仍為起訴,法官自不該繼續審理,應為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