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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案原告承攬被告之門窗工程,因工程有瑕疵,催告原告修繕,原告不為修繕,被告乃另行僱工修繕,費用超過保留款,故拒絕再給付予原告,原告乃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
案經羅律師代理被告,提出原告工程瑕疵之鑑定報告,並依據雙方之訴訟資料詳為剖析,說服法院認定原告對於保留款已無請求權,因而為被告勝訴之判決確定(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7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建上易字第36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