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賠償案

 5歲男童騎自行車不小心撞上路邊的名車「特斯拉」,男孩或其父母的責任為何?
刑事責任部分:
男童只有5歲,尚未達到我國刑法規定14歲的「責任能力」年齡(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所以男童不論故意或過失,都沒有刑事責任。男童的父母不是「行為人」,而且我國刑法也沒有「轉嫁罰」或「代罰」的規定,所以男童的父母也沒有刑事責任。
民事賠償部分:
男童只有5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1項)。如果男童傷到「特斯拉」的鈑金或烤漆,要看男童當時有沒有「識別能力」,才能決定男童要不要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
所謂「識別能力」,簡單講,就是「辨別是非利害的能力」,即認知其所為行為或所產生之結果乃法律所不許,以及認知其須就行為發生之結果負責之能力。5歲是「學齡前兒童」,尚未接受國民教育,依通常情形,應無「識別能力」。因此,男童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由其父母(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如果男童的父母可以舉證他們對男童並未疏於監督,或縱然加以相當的監督,男童仍然會撞傷「特斯拉」的鈑金或烤漆,那麼男童的父母就毋需負責(民法第187條第2項)。此時,車主可以主張民法第187條第3項,請求男童的父母賠償全部或一部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