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FAQ

在網路或媒體上看到有人要收購銀行帳戶就將自己的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出賣給他人,這樣的行為會成立犯罪嗎?

這樣的行為可能會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的幫助犯及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正犯。
因為一般民眾只須持雙證件親自到金融機構辦理開戶就能取得帳戶及金融卡,事實上並無困難。但有人卻用金錢收購他人帳戶,於此情形,實務上認為,出賣帳戶的民眾可以預見收購帳戶的人會將其帳戶拿來做不法財產犯罪使用,出賣人仍執意出賣其帳戶給他人,顯然有幫助他人從事不法財產犯罪的故意。
如果其帳戶被詐欺集團拿來做為人頭帳戶取得詐騙贓款使用,出賣人就構成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不可不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