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FAQ

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將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重製後,放置在網路上提供學習者下載、學習,是否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措施,學校若進行線上學習(e-Learning)的教學方式,教師為了學生學習之用而將他人著作資料重製整理為資料庫供學生使用,依著作權法第46條的規定,原則上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但資料庫的建立及利用結果如果對該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產生影響,依同法第6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將難以認此為合理使用,而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疑慮。
此時,著作權人得依同法第84條規定主張其權利受侵害請求保護,且得依同法第88條規定請求該教師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上,該教師也可能成立同法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