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FAQ

租屋沒有書面簽約,租約有效嗎?

日前,一名房客與房東約定租房並於當下匯款定金;但房客事後反悔而未入住,並主張兩人因無簽訂書面契約,租約無效。但經新北地院判決租約有效,房客仍須支付房租。
根據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只要對契約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書面立約僅是為日後發生紛爭可以作為憑據,並不影響契約成立與否。而租屋契約的必要之點自然包含租金及承租的房屋,若雙方對這兩要素的內容皆同意,租約成立。
此外,又因房東已領有定金,根據民法第248條,推定租約成立,簡單來說,「推定」是法律規定若達成一定的要件,即會發生相對應的預設結果,本案就是透由支付定金的條件發生,達到租約成立的效果。因此即便於訴訟上,雙方因無書面契約可證明意思表示一致,只要房東可證其有收受定金,除非房客可另外證明租約不存在,否則依法推定契約已合法成立。
契約成立後,雙方即須依約行事,也就是說,房東負責提供租約中約定的房屋,房客則有支付租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