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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被害致傷或死亡,「飼主」可否請求「精神慰撫金」?

我國關於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法律依據,規定在民法第18條、第194條及第195條第1項。從法條文義來看,只有「人格權」、「生命權」及「重大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時,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若是「寵物」受不法侵害致傷或死亡,「飼主」可否請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如果認為「寵物」是民法上的「物」,依民法第196條規定,「飼主」只能請求加害人賠償寵物市價的價值利益,不得請求其他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不過,近年來,基於動保意識抬頭以及寵物與人類間特殊感情關係,已有法院肯定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並認為,如果單純把寵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寵物的侵害,被認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的侵害,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乃修正過往看法,認為寵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一種「獨立生命體」,當加害人不法侵害寵物致傷或死亡時,得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財產上損害(寵物的醫療費用、處理寵物遺體的費用)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不限於寵物市價的價值利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0號、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