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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製造噪音干擾到我的生活,有哪些權益可主張?

台灣地小人稠、公寓大樓林立,與鄰居之間往往是一牆之隔、雞犬相聞,難免互相干擾,其中最讓人感到困擾的莫過於噪音問題,鄰居之間因為噪音問題互相交惡甚至告上法院時有所聞。倘若鄰居製造噪音干擾到我的生活,可以主張哪些法律上權益呢?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如果鄰居產生的噪音很大,已妨害公眾安寧,可以請警方前往處理,查證屬實可處罰鍰。
二、由於「居住安寧」是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所保護之人格法益,如果鄰居產生的「噪音」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第793條規定,向法院提民事訴訟請求鄰居賠償「精神慰撫金」,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禁止對方發出超過多少分貝的噪音。
三、鄰居惡意製造噪音可能構成強制罪或傷害罪:曾有法院判決認為,鄰居長期且密集以敲擊之方式發出噪音,妨害他人居住安寧及睡眠,屬於以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之強暴行為,構成強制罪(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也曾有法院判決認為,鄰居持續5個月長期惡意敲打共用牆壁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生活睡眠,導致受害人對整體居住環境產生焦慮、恐懼感,且被診斷罹患有「環境適應障礙伴有焦慮情緒」,法院認為鄰居製造的噪音確實已侵害到他人之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及健康,判決鄰居構成傷害罪(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製造噪音不僅會有民事責任,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但鄰居製造的「聲響」是否都屬於「噪音」,並非個人主觀認定,仍要在個案中調查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