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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七天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 透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購買商品或服務之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之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無條件」解除契約,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而所謂「通訊交易」是指消費者透過網路、電視、電話等方式,在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購買商品之情形;「訪問交易」則是指消費者在路上、家中或公司等場所被銷售員推銷,因而在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下購買商品之情形。除了前述之兩種交易方式,其他交易方式並沒有七天鑑賞期之適用。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務都適合在購買後退貨或取消,因此行政院於104年12月31日發布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便具體規定出七種「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情形: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如:冰淇淋、蛋糕,因商品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商品退還後業者也不容易再次將其出售。
  2. 客製化給付。例如:刻製印章、訂製衣服,因為在客製化訂製的過程中,消費者有充足之資料與時間可以思考,較不會有倉促決定之情形。而若消費者只是從業者提供的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並不屬於客製化給付,仍有消保法七天鑑賞期的適用。
  3. 報紙、期刊或雜誌。因這類的出版品具有時效性,期間經過後就不易出售。
  4. 「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例如:CD、遊戲片,這類的產品經過拆封後,就處於可複製的狀態,就算返還也無法達到退貨的效果。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例如:電子書、付費應用程式(APP),因為此種類型的商品在消費者同意當下就可下載取得,性質上並不易返還。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例如:貼身衣物、刮鬍刀,此類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的疑慮。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航空業為全球化產業,涉及聯營、共同班號等跨國合作,營運條件上,例如機票價格的訂定,規定於民用航空法以及相關法規中,因此,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的交易,適用專門針對航空業的規定。
 
最後,業者若要不受七天鑑賞期限制,除須符合上述七種情形之一,同時也必須「事先告知」消費者該商品排除七天鑑賞期之適用,以免消費者遭受突襲,若未事先告知,消費者仍得依法主張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