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FAQ

什麼是「限定繼承」?應注意哪些事項?

民國98年6月民法繼承編修正後,我國的繼承法制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亦即改採「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除「拋棄繼承」外,雖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之責任,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民法第1148條)。準此,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大於遺產的情況下,即使沒有拋棄繼承,也不會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不過,繼承人如果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之情形就不得主張限定繼承的利益(民法第1163條)。
另外,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62條之1第1項第1162條之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陳報法院後,法院會公告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陳報債權,繼承人只要就遺產範圍對已知與已陳報之債權人為清償即可,若債務大於遺產,則按各債權比例清償。若依法清償完後另有其他債權人出來主張債權,該債權人僅可就清償完後之剩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果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雖然也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但恐怕會面臨不確定的風險;因為未經法院公告,繼承人只能就自己知道的債權人為清償,如果債務大於遺產數額,同樣按比例受償,不過,日後如有其他未知的債權人跳出來主張債權,那繼承人可能就需要自掏腰包清償債務,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甲留有遺產500萬元,其債權人乙、丙之債權分別為400萬元、600萬元:
  • 甲的繼承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就將遺產中的400萬元償還給已知的債權人乙,嗣後債權人丙出面主張其有600萬元債權,此時因為遺產僅剩100萬元,不足清償,則按債權比例3/5(600萬/1000萬),丙得受償300萬元,扣除遺產剩餘的100萬元,甲的繼承人必需再拿200萬元出來還給丙,不得主張僅以繼承所得的遺產清償。
  • 反之,甲的繼承人如果依規定陳報法院,則僅需以甲的遺產償還乙200萬元、丙300萬元,不必自掏腰包清償。
總之,繼承人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負債是否大過遺產,又沒有拋棄繼承時,一定要注意「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規定,以免無法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