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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匿名發言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嗎?

隨著社群媒體的普及,越來越多人會在網路上分享生活、發表意見或抒發心情,但網路世界的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匿名機制也不表示發布者不需對自己在網路上的言行舉止負責,一不小心,可能就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等罪,不可不慎!
  1. 什麼是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亦即,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且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刑事判決參照)。縱使發表言論者並未指名道姓,但若依其言論內容可推知行為人所指涉之特定人,亦構成公然侮辱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9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並非所有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都會構成「侮辱」行為,而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參照)。
  1. 什麼是誹謗?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為,公然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誹謗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損及他人名譽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刑事判決參照)。
而為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刑法就誹謗罪另規定五種不處罰之情形: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