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仿製品的責任

日前,一名男子購買某知名品牌的鞋款,另請廠商大量仿製,並於網購平台販售仿冒品,遭警方以違反商標法送辦。
商標,是企業用以維護品牌形象,讓消費者辨別自家商品、服務的文字或圖片。當申請註冊商標通過後,申請人即擁有商標權,而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可避免他人利用該品牌從中獲利。
未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基於行銷目的直接使用他人商標,即觸犯商標法,將面臨有期徒刑或是罰金的刑罰(商標法第95條),販賣仿製品就是典型商標侵權類型。
此外,販售仿製品亦可能構成刑法的詐欺罪,也就是行為人故意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的犯罪(刑法第339條)。本案涉案人刻意臨摹真品,非經專業的防偽機制無法辨別真假,意圖使消費者因信賴品牌而受騙消費,使其從中賺取暴利,同時侵害商標權及成立詐欺罪。
除了上述的刑事責任外,該名男子亦可能遭受巨額賠款,因商標權人可針對商譽損害,對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賠償金額除了依銷售總額計算外,最高可為遭侵權商品零售單價的一千五百倍(商標法第71條)。
若行為人僅是購入仿品再賣出,雖無直接仿製、侵害商標,但若明知是仿冒品仍故意販賣,等同於商標侵權行為而有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7條)。
賣家除不可明知故犯,亦須負起檢驗貨品來源的注意義務,若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進貨或出售,有預見商品未經合法授權的可能,仍會構成間接侵權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