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台換照案

日前,NCC駁回中天新聞台換發營運許可執照的申請,中天新聞台的執照將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到期,屆時則不可再 於有線電視播報新聞。
那什麼是換照申請?
有線電視依法規須先通過主關機關NCC的許可並發予執照,才能開始營運;而執照期限為6年,須於期限屆滿前6個月提出換照申請,NCC得根據該頻道的營運狀況或有無違規狀態等事由,評估是否核准換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11、18條)。
又NCC為何駁回中天的申請呢?是因為新聞台的政治立場問題嗎?
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之一(憲法第11條),雖未明文規定言論自由包含新聞自由,但透由多個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384、613號解釋皆直指透由通訊傳播發表言論為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因此NCC不可僅以中天的政治立場就駁回申請。
新聞自由雖為言論自由的範疇,但並非代表新聞內容可以不受限制,釋字第384號解釋即點出傳播媒體應自律,也就是對播報內容應以專業角度加以求證,不可濫用自由而影響社會輿論,否則法律將可予以限制。
這也是NCC駁回中天申請的主要原因,認為中天新聞屢次違規,未落實媒體呈現事實真相的社會責任,甚至有股東介入決策新聞內容,有違新聞專業倫理,因此依法駁回申請(衛廣法第19條)。
而NCC的決議,屬於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以公權力單方做成決定並直接對外發生效力的行政行為,中天新聞台若有不服,因決議前已經公聽會,不須先行訴願程序,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0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