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訴訟新制

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工本有權透由訴訟途徑尋求救濟,卻常因訴訟花錢又耗時,而無法有效為自己的權利發聲。因此,為解決勞工訴訟上處於弱勢的困境,立法院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並於109年1月1日施行。該法性質上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專門處理勞資爭議於訴訟上的程序問題,且相較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大幅提升勞工權利的保障。
因應勞資關係漸趨多元,該法擴大勞工與勞動事件的範圍,除基於傳統勞動契約而發生的勞雇雙方爭議,建教生、實習生與合作機構間的糾紛,或於求職時、工作上因歧視而生的爭議,皆可透由該法尋求救濟(第2條、第3條)。
該法增設許多有利於勞工的規定,如勞工可於工作地法院控告雇主,打破民事訴訟「以原就被」的原則(第6條第1項前段),保障勞工能就近進行訴訟;亦調降裁判費的預繳門檻,且最多以5年的薪水計算裁判費(第11、12條),減輕訴訟所造成的經濟壓力。
舉證責任的翻轉更是一大保障,當發生勞資爭議時,雇主有義務提供依法令該備置的文件(第35條),如出勤紀錄、工資清冊等。因此,當勞工提告請求給付薪資或加班費,不須積極證明有工作事實,而改由雇主主動證明「無加班」或「非工作報酬」,否則法院可直接相信勞工所講(第37、38條)。
此外,為兼顧勞工於訴訟中的生計,若勞工主張雇主非法解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暫時狀態處分,也就是請求訴訟進行期間能暫時繼續維持僱傭關係,並要求雇主給付薪資(第4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