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值日夜須給加班費

民國111年1月1日,實施長達36年之久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廢止,雇主若要勞工值日夜,一律認定為工時,超過正常工時就須給加班費。(勞動部新聞稿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係民國74年間訂定,主要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諸如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因值日(夜)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雖然該注意事項規定,勞工值日夜,雇主要給津貼,但津貼要給多少,由勞資協商,沒有強制規定,因此實務上雇主給予的津貼經常遠低於勞動基準法中的加班費。社會各界對此常有要求檢討改進之聲浪,因此勞動部在108年宣布將「值日(夜)」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上「工作時間」的意涵,並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同時預告「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從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給事業單位適當緩衝。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值日(夜)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除了應符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上限規定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