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規定,一般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是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且每週中應有1天例假及1天休息日。但服務業幾乎是全年無休,而製造業、營造業等產業淡旺季所需之工時差異又相當大,因此為了各產業之排班需求,勞基法便加入變形工時(或稱彈性工時)之制度,允許雇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使雇主在人力調度上有更多的彈性。
依據勞基法之規定,變形工時分為二週、四週及八週三種,其中二週變形工時是所有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皆可實施,而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則必須是勞動部所指定的行業方可實施(勞動部網站:https://reurl.cc/1vmjEY)。此外,要實施變形工時,需經過工會同意,如果事業單位沒有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
而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之排班重點如下:
  (1)每天的正常工時最多不得超過10個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
  (2)每7日中至少要有1天的例假日。
  (3)每2週的休息日+例假日至少要有4天。
  (4)不能連續工作超過6天。
2.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2項第3款):
  (1)每天的正常工時最多不得超過10個小時,每4週不得超過160小時。
  (2)每2週中至少要有2天的例假日。
  (3)每4週的休息日+例假日至少要有8天。
  (1)每天的正常工時最多不得超過8個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
  (2)每7日中至少要有1天的例假日。
  (3)每8週的休息日+例假日至少要有16天。
  (4)不能連續工作超過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