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贈與

在遺產糾紛案件中,如果遇到被繼承人有生前贈與財產給特定繼承人之情形,其他繼承人是否可以主張分配該財產呢?倘若該生前贈與符合民法中「特種贈與」的要件,那其他繼承人就可以在遺產分配階段主張分配該財產(即「歸扣」)。
當初立法者制定「特種贈與」的規定時認為,此種贈與是對於該繼承人日後應繼承財產之預行撥給,也就是預支遺產的概念,因此在這個受贈範圍內,該繼承人就不可以再和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也沒有時效的限制,以保障各繼承人間之公平。而「特種贈與」規定在《民法》第1173條,條文中明文限制只有結婚(例:嫁妝、聘金)、分居(例:幫付房屋頭期款)或營業(例:創業)這三種情形,才有「特種贈與」歸扣的適用。
而「特種贈與」歸扣的實際算法舉例如下:
假設甲乙丙為三兄弟,而三人的父親在生前給了甲創業用的資金100萬元,那麼這100萬就會被認定為「特種贈與」,倘若在三人的父親過世後,現存遺產共還有500萬元,那麼原來甲拿到的100萬元創業資金要先加入遺產,所以遺產變成600萬元,由甲乙丙三兄弟平分完後,一人可得200萬元,但因為甲事先拿了100萬元,所以只能再分100萬元,因此最終每人實際可分得:甲100萬元、乙200萬元、丙200萬元。
最後,前面提到說「特種贈與」的立法概念是因為立法者推測被繼承人為當下贈與時,內心是認為該筆贈與是遺產之預支,所以日後遺產分配時,繼承人需再將該筆贈與歸扣回去,也因此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明白表示過,那筆資助結婚、分居或營業的財產就是單純的一般贈與,而不是預支的性質,為了尊重財產所有權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該筆贈與就不會被認定為「特種贈與」而有需要歸扣的情形。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生前就是想資助某位兄弟姐妹結婚、分居或營業,也特別說過只是單純贈與,不可以被當作遺產,那其他繼承人在法律上也無計可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