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

近期藝人大S因前夫汪小菲拖延給付贍養費長達八個月,而持離婚協議書向法院強制執行前夫汪小菲財產,兩人因贍養費問題再度登上新聞版面,然法律上所稱之贍養費為何?與扶養費有何不同?
一、扶養費
民法第1114條規定,下列親屬關係間,互負扶養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亦即,扶養費之請求限於具備上述特定身分關係者,且民法第1117條規定,除了直系血親間,受扶養者限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
然於離婚訴訟中提及之扶養費,通常是指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成長所需的一切生活費用共同負擔,詳細說明請參考本所Q&A「父母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應由誰來負擔?」一文。
二、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係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亦即,請求贍養費者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且請求贍養費者對於離婚事由並「無過失責任」時,才可以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然藝人大S應無「陷於生活困難」事實,為何可以請求甚至強制執行其前夫汪小菲之財產呢?
最高法院111年台簡抗字第227號民事裁定表示:「
夫妻兩願離婚者,縱無符合該條給付贍養費之要件,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其以契約約定給付贍養費,當事人應受拘束,與民法第1057條所定因判決離婚而應給與之贍養費有間。
」換言之,贍養費之請求雖有上開條件限制,惟當事人間仍得自由約定贍養費之給付,縱請求贍養費者不具備「陷於生活困難」之要件,其請求權亦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