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收養子女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修正案」,讓同婚者也能共同收養子女了。然收養之要件為何?法規又有何差別呢?
 
依民法第1072條至第1076條之規定,收養須具備以下要件:
  1. 收養者須年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年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另一方年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即可收養。
  2.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不得具備下列關係:
  • 直系血親。
  •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1.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2. 被收養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本生父母之同意。
 
釋字748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亦即,同婚者僅能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但同性戀者單身時依民法第1072條規定,卻得單獨收養他人之子女,如此之結果,造成同性戀者單身時得收養子女,依法結婚後,卻無法擁有小孩的窘境。
 
去年1月新聞雖曾報導首例同婚者經法院裁定許可收養無血緣子女之案例,但該案例係因一方於「婚前」單獨收養子女,法院基於同婚者共同經營生活之事實、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故許他方得為收養,並非許可同性伴侶婚後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之情形。
 
對此,立法院於16日三讀通過修正草案,將釋字748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修改為:「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換言之,同性伴侶結婚後收養子女不再拘限於伴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之情形。
 
 
新聞來源: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85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