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搜索

今年六月初,一名機車騎士因違規紅燈右轉遭警方盤查,警方發現該騎士為列管人口,遂進一步要求搜索該騎士之隨身背包,經該騎士表示拒絕搜索後,警方仍請求其他警力支援,以優勢警力迫使該騎士交出包包,而有違法搜索之嫌疑。
究竟警察要求搜索可不可以拒絕?什麼情況屬於違法搜索呢?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原則上應持有法官簽發之搜索票,始得為之;例外於下列情形,執法單位縱無搜索票亦得進行搜索:
  1.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1. 因逮捕、執行拘提、羈押、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或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1.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1. 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
 
本案員警並非於執行逮捕、拘提、羈押等勤務時進行搜索,故僅能以本案情況急迫,有湮滅證據之虞為由進行搜索,惟該規定適用之主體限於「檢察官」,至於偵查輔助機關(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除係經檢察官指揮外,無該條項之緊急搜索權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03號刑事判決參照)。換言之,本案員警並無上開例外可以無搜索票進行搜索之事由,其搜索即非合法。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2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