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90號解釋

某甲為了自製大麻供自己吸用,於家中栽種大麻。後遭查獲,經檢方起訴後,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但甲實際上只種了6顆大麻種子,這樣的處罰是否過重?
甲種植量少且僅為自用,對於社會的危害相對較小,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下同)規定凡以製毒為目的而種植大麻,不論栽種的數量、規模,最輕本刑五年起跳。即便法官可依刑法第59條,認為犯罪情節輕微而減輕其刑,但減刑幅度有限,仍可能導致處罰過於嚴苛。
109年3月20號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90號解釋,認為刑罰規定若不論個案的犯罪危害程度,一律苛予重刑,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簡單說就是大罪大罰,小罪小罰,刑度高低與犯罪情節輕重,兩者應比例相當,因此宣告第12條第2項違憲。
另外,第17條第2項規定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罪,被告自白可減刑,但未包含種植大麻之罪,是否違反憲法的平等權?
對此,釋字回應憲法並非保障齊頭式平等,而是可依規範目的、事件性質的差異接受合理的差別待遇。也就是說,若目的正當,且待遇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就沒有違反平等權。大法官認為種植大麻之罪於蒐證、調查上相對容易,與第17條第2項減少偵審成本之目的無直接關聯,並非違憲的差別待遇。
對於上述自白減刑的爭議,本所認為栽種大麻之罪,即便情節輕微,行為人的自白亦可減少部分不必要的調查蒐證,加速刑事流程;此外,自白減刑目的之一是為給予犯罪人重新悔過的機會,如此一來,僅排除輕罪不可減刑,不甚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