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91號解釋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法以刑罰制裁通姦及相姦行為,目的在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
109年05月29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規定違憲。解釋理由認為,以刑罰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即便有助於嚇阻通姦行為,但就維護婚姻制度之目的而言,適合性不足。
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刑法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納入刑罰制裁範圍。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不致於明顯損及公益。
因此大法官認為,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婚姻自由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憲法就此議題之定位與評價,自有與時俱進之必要。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通姦行為雖已損及婚姻忠誠義務,但沒有明顯損及公益,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並無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因此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
通姦行為除罪化後,雖不再以刑罰處罰通姦行為,但婚姻中配偶一方有通姦行為,仍屬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他方得依民法的規定向通姦者及相姦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俗稱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