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97號解釋

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是當人民權利受侵害,可提起相關救濟,如在訴訟上受到不利益判決,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裁罰處分,可先向原機關或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訴願不成再提訴訟。
但所有救濟途徑依法都有時間限制,如上訴期間為20天,訴願為30天。當事人提起救濟須於法定期間內,逾期不予受理。
哪時候是時間的起算點呢?
當裁判書或相關行政文書經法定程序「送達」給當事人後,會生送達效力,生效日隔天開始起算救濟時效。
法定送達方式通常以郵寄為之,但若當事人不在而無法受領,可透由「寄存送達」,也就是將文書寄存在郵局、警察局或地方自治機關,並製作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其一張貼於住家門口以作為提醒,另一份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
文書存放於郵局,當事人一直未領取,會生合法送達的效力嗎?
訴訟法上對於法院文書以寄存送達的方式,皆規定寄存日後第10天生效,第11天起算救濟期間(民訴法第138條、刑訴法第62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但行政文書的寄存送達,法條卻未規定緩衝期間,寄存完成即生合法送達的效力(行政程序法第74條)。
民國109年11月20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7號解釋,宣告行政程序法「寄存送達」的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認為寄存送達只要達到「使當事人可得知悉」的狀態即可,張貼通知於門上、信箱等生活中顯而易見之處,可推斷當事人可知文書已送達。因此,以「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時效起點,程序規範正當,不能因未設有緩衝期間,即認定規範違憲侵害救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