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807號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因為考量到夜間工作有違人體生理時鐘,影響身體健康,而女性負有生養子女之責,母體健康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如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身心健康負荷較男性為重,基於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人口結構穩定及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公共利益,故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
110年08月20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認為該規定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如要保護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人身安全,國家可積極採取保護措施,也可以透過立法規定雇主於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來達成,不必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權利。而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並不是女性單獨負擔,應由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例如夫妻、同住的家人)共同分擔,不論男性或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又同時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時,均會產生身體負荷,並不限於女性勞工。原規定雖立意良善,卻將女性拘泥於扮演特定性別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況且,對於單身的女性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而言,既無同時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之需求,卻因該規定被禁止夜間工作,也缺乏正當性。
因此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單純以「性別」為分類,對男性及女性之夜間工作權利為差別待遇,已違反憲法性別平等之規定,因此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憲。因而女性勞工現在也能與男性一樣於夜間工作,不受法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