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96號解釋

所謂的假釋,是指受刑人入監服刑一定期間後,由監獄報請且被認定已知悔改,法務部可准許其提前出獄(刑法第77條第1項)。
核准假釋僅是暫時的出監,受刑人於剩餘的刑期或是一定的期間內,仍受到國家一定程度的監控,除有應遵守的法定事項,亦不能再故意犯罪,若又另行犯罪且遭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責,會被撤銷假釋,則須將先前剩下的刑期執行完畢(刑法第78條第1項)。也就是說,只要於假釋期間遭有罪判決,且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不論再犯個案的情節輕重,一律會被撤銷假釋,而使受刑人須再次被剝奪人身自由。
109年11月6號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刑法第78條第1項撤銷假釋的規定部分違憲,認為未考量再犯罪的輕重,僅因撤銷假釋的強制規定而致受刑人又須回到監獄,雖然是執行先前殘刑,仍是對其人身自由的重大侵害。
刑罰的目的,除了基於應報思想、防止大眾效仿以外,更重要的是矯正行為人,並協助其未來重返社會,這也是假釋的核心目的,讓經認定已悔改且可重新適應社會的受刑人,提前出監復歸社會。因此大法官認為再犯之罪,若情狀輕微而可不必服刑,則應如同准許假釋之審查標準,依具體個案考量受刑人是否不適合重返社會而有重新入監的必要,有必要才應撤銷假釋,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的必要性。
因此,刑法第78條第1項的規定,針對再犯之罪,應區分受假釋人是否為受緩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若暫不執行或可易科罰金,則須於個案審查有無撤銷假釋,再次入監執行殘刑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