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廷法律事務所
關於我們
專業團隊
服務項目
本所實例
威廷漫談
法律QA
查詢服務
聯絡我們
次選單
威廷漫談
一般民事
一般刑事
一般行政
家事事件
勞工相關
智財相關
保險相關
特別刑事
國家賠償
淺談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2號解釋
釋字第762號解釋
釋字第771號解釋
釋字第777號解釋
釋字第784號解釋
釋字第790號解釋
釋字第791號解釋
釋字第796號解釋
釋字第797號解釋
釋字第807號解釋
釋字第812號解釋
最新實務-民事
最新實務-刑事
最新實務-憲法判決
LINKS
合作夥伴
公司行號
學校團體
優質電商
醫療院所
機關組織
為民喉舌
設計。設計
威廷漫談
淺談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7號解釋
釋字第807號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因為考量到夜間工作有違人體生理時鐘,影響身體健康,而女性負有生養子女之責,母體健康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如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身心健康負荷較男性為重,基於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人口結構穩定及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公共利益,故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
110年08月20日大法官作成
釋字第807號解釋
,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認為該規定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如要保護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人身安全,國家可積極採取保護措施,也可以透過立法規定雇主於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來達成,不必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權利。而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並不是女性單獨負擔,應由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例如夫妻、同住的家人)共同分擔,不論男性或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又同時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時,均會產生身體負荷,並不限於女性勞工。原規定雖立意良善,卻將女性拘泥於扮演特定性別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況且,對於單身的女性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而言,既無同時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之需求,卻因該規定被禁止夜間工作,也缺乏正當性。
因此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單純以「性別」為分類,對男性及女性之夜間工作權利為差別待遇,已違反憲法性別平等之規定,因此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憲。因而女性勞工現在也能與男性一樣於夜間工作,不受法律之限制。
TOP